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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主任 - 校外公告 | 2025-06-18 | 點閱數: 4

桃園市中壢區新明國民小學教職員工互助辦法

89.05.01實施

98.01.14修訂

114.06.18修訂

壹、本校為發揮同仁之互助,增進彼此情誼,特訂定本辦法。

貳、凡本校之教職員工(不含約用人員)其互助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新進教職員工初到本校時需徵求本人同意是否參加,服務期間若尚未具領互助(禮)金者,得退出本辦法,即喪失會員資格,且事後不得要求加入,亦無法追討已繳金額且不具後續具領互助(禮)金資格。若再次服務本校者,應重新徵求本人是否同意參加,視同初次服務本校,相關權利義務重新計算。

參、本互助辦法內容:喜慶、喪葬及急難災害互助辦法。其中除喜慶中有關退休、資遣、離職外之夫妻或未結婚之兄弟姐妹,僅收一份禮金或互助金。

肆、互助事項之發生,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喜慶互助:

(一)教職員工本人結婚(訂婚)參加喜宴者致贈禮金新臺幣(以下同)1,000 元,不參加者致贈禮金 600 元,均以自由參加為原則。

(二)員工生育、娶媳、嫁女兒、新居落成等,均以自由參加為原則。

(三)退休、資遣、離職(以參加本辦法之服務年資為準)

1、服務年資未滿 5 年者致贈禮金 100 元。

2、服務年資 5 年以上未滿 10 年者致贈禮金 200 元。

3、服務年資 10 年以上未滿 15 年者致贈禮金 300 元。

4、服務年資 15 年以上未滿 20 年者致贈禮金 400 元。

5、服務年資 20 年以上未滿 25 年者致贈禮金 500 元。

6、服務年資 25 年以上未滿 30 年者致贈禮金 600 元。

7、服務年資滿 30 年以上者致贈禮金 700 元。

以上致贈禮金者,皆無須回贈禮品。

二、喪葬互助

(一)教職員工本人去世者,每人致送互助金 1,000 元。

(二)教職員工之配偶去世者,每人致送互助金 1,000 元。

(三)教職員工之父母、子女去世者,每人致送互助金 500 元。

(四)以上及其他未列舉之親屬有事故發生時,均以自由參加為原則。

三、急難災害互助:

(一)教職員工本人因意外傷害致殘廢者,按照公保殘廢標準。全殘每人贈送互助金 800 元,半殘者每人贈送互助金 300 元。

(二)家庭遭不可抗力之災禍(如火災、地震…)致重大損失者,每人贈送互助金 300 元(其事實之認定,由里、鄰長出具證明)。

(三)前項互助事實之發生,有共同生活戶之家屬,同在本校服務時,其互助金之具領,比照喪葬互助之方式為之。

(四)以上急難災害,均以自由參加為原則。

伍、互助(禮)金委由各學年主任代收,職員工部份,則委由總務處派員代收及彙整;另有關繳納互助(禮)金訊息,由人事室詢問當事人是否同意協助公告周知。

陸、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公佈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桃園市中壢區新明國民小學教職員工互助辦法

加入意願調查表及切結書

【加入意願調查表】

新 進 員 工 資 料

姓    名

職  稱

身分證字號

出  生

年月日

民國     年     月    日

是否加入互助辦法

□是,我要加入

□否,我不參加

【切結書】

新明國民小學教職員工互助辦法意願填寫切結書

本人______________於民國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報到,確實瞭解桃園市中壢區新明國小教職員工互助辦法(以下簡稱互助辦法)內容,並明確表達是否參加,於報到當日填寫上列加入意願調查表及本切結書。

同意參加為會員者,即表示遵守互助辦法規定繳納互助(禮)金及具領互助(禮)金。

服務期間若尚未具領互助(禮)金者,得放棄會員資格,視同退出互助辦法,且事後不得要求加入,另不得追討已繳金額、領取後續具領資格之互助(禮金)及並無法按服務年資核給退休、資遣、離職禮金;若再次服務本校者,則應重新填寫加入意願調查表及切結書,視同初次服務本校,相關權利義務重新計算。

     此致    桃園市中壢區新明國民小學

                         本人簽名:

                             民國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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