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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陳郁蘭 - 校外公告 | 2023-09-02 | 點閱數: 174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實施要點」辦理。

二、申請資格:凡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助學金:

(因意外傷病需急難扶助之學生。

(因頓失依靠需扶助之學生。

(因生活困頓需扶助之學生。

三、申請方式: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依本局規定時間寄()至本局委辦學校彙整。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本助學金申請書(如附表一)

()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以急難扶助申請之學生須繳交救助之事實文件(例如:警察局申請之車禍事故證明、消防局申請之火災證明、健保給付之公、私立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之正本等)。     

() 其他證明文件(例如: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低收/中低收/清寒證明/師長證明等)。

()三個月內全戶新式戶口名簿正本,含詳細記事(父母若不同戶籍,應檢附雙方戶口資料;如屬外籍配偶請附上居留證。)。

()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暨同意書(如附表二)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學校端請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學校審核章。

四、請學校初審後於本(112)104日前備妥相關文件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至大竹國小歐宇承主任收(33847桃園市蘆竹區大竹路556號,信封註明:陽光助學金)。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