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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主任 - 校外公告 | 2026-07-14 | 點閱數: 86

桃園市中壢區新明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15 學年度 代理教保員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詳簡章)
 

招聘類別及缺額

類別

名額

任教職務

聘期

 定期契約

進用教保員

正取1

備取2

幼兒園

代理教保員

(進修留職停薪缺)

11581日起至116131日止

  1. 錄取順序依總成績排列,若總成績相同則依試教、口試等項先後之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2. 本次招聘教保員在學期中離職時,則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3. 另依序擇優備取2名,備取資格保留至11591日止。
  4. 代理教保員甄選聘期為11581日起聘至116131(聘任之聘期以實際報到之日起聘)。留職停薪人員提前復職,該代理教保員應無條件解聘。

報名資格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左列基本條件:

    1. 中華民國國民。
    2. 無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及第19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33條之情事者(如附錄說明)。
    3. 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3條及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事者。
    4. 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者。

  (二)報考人員資格:

【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缺額補滿將於網站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應符合下列各項之一並繳交相關證明:

  1. 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

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教保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

  1. 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

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教保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

   3. 依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具幼兒園教保員資格者。(教保條例第 8 條第 3 項)

 4. 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

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取得教

保員資格者。(教保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

 

報名日期
 

1次招考:1157248 30分至 1130分止

2次招考:1157278 30分至 1130分止

3次招考:1157288 30分至 1130分止

4次招考:1157298 30分至 1130分止

5次招考:1157308 30分至 1130分止

6次招考:1157318 30分至 1130分止

7次招考:115838 30分至 1130分止

8次招考:115848 30分至 1130分止

9次招考:115858 30分至 1130分止

10次招考:115868 30分至 1130分止

11次招考:115878 30分至 1130分止

12次招考:1158108 30分至 1130分止

 (以上各階段招考時間逾期報名者不予受理)

03-4911521#220

報名相關事項請詳見簡章第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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