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有關貴校辦理 115 學年度第 1 學期軍公教遺族及身心障礙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申請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軍公教遺族及身心障礙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
| 二、 | 旨案申請期限自開學後至 115 年 10 月 1 日(星期四)止,請貴校於開學 1 週內公告受理本要點第 2 點及第 3 點就學費用優待事項,並利用適當場合加強宣導本就學費用優待措施,以維護學生權益。 |
| 三、 | 新申請者(含新生、轉學生)請依上開要點第 5 點規定,檢具申請書及有效證件等,函報本府核定公費待遇後,再依本文說明四辦理請款事宜。 |
| 四、 | 已核准有案者,請於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表件,送至本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免備文),俾憑核撥款項: |
| (一) | 本府核定相關學生公費待遇之公函影本 1 份。 |
| (二) | 優待名冊 1 份。 |
| (三) | 印領清冊 1 份。 |
| 1、 | 公立學校請送影本:各欄位資料請詳實填寫,並請於學生完成蓋章後再行影印。影本上請註明「核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承辦人員職名章。為簡化撥款流程及加速撥款作業,將依核定經費逕為撥付,請貴校務必會辦出納及會計等相關人員知悉。本案經費原始憑證(正本)依據本府教育局 110 年 10 月 7 日桃教會字第 1100090580 號函,授權學校保管備查,免報核銷。 |
| 2、 | 私立學校請附「支出憑證簿」及「原始支出憑證(應黏貼於印領清冊正本)」。 |
| 五、 | 本學期就學費用優待標準補充說明如下: |
| (一) | 書籍費:全公費者每學期新臺幣(以下同) 800 元,半公費者應減半為 400 元。 |
| (二) | 制服費:於本學期一次請領,全公費者 1,500 元,半公費者 750 元。 |
| (三) | 主食費、副食費:原核准有案者,本學期核給月份從 115 年 7 月至 116 年 1 月止(計 7 個月),新核准者從 115 年 9 月至 116 年 1 月止(計 5 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