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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陳郁蘭 - 校外公告 | 2024-01-24 | 點閱數: 41

說明: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軍公教遺族及身心障礙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要點  (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18 日府教小字第 1100026589 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軍公教遺族及身心障礙榮軍子女就學,及辦理就學優待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就讀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並具有下列身分者:

(一)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二)經國防部核定身心障礙為一等、二等、三等,在撫卹期間內之退役榮軍之子女(以下簡稱身心障礙榮軍子女)。

(三)臺灣籍滯留大陸國軍人員之子女。

三、符合前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學生,給予半公費待遇。

四、請有需要的家長洽註冊組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