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澎湖縣政府為獎勵澎湖縣籍就讀各級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此獎學金。
二、申請對象: 設籍澎湖縣六個月以上之清寒優秀學生,並符合以下條件:
1. 各科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以上,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2.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澎湖縣政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澎湖縣困苦失依兒少生活扶助及澎湖縣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有案者優先。
三、獎學金金額: 國民小學學生每學期 500 元。
四、各級學校申請獎學金之學生超過規定名額時,除以低收入戶為優先外,並以學業成績高低排列錄取。
五、申請期限: 112 月 9 月 15 日起至 112 年 10 月 16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