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學期就學費用優待標準補充說明如下:
(一) 書籍費:全公費者每學期800元,半公費者應減半為400元。
(二) 制服費:已於111學年度第1學期請領者(一次請領一學年),本學期不得重複請領。原核准有案而未及於第1學期請領之全公費1,500元,半公費750元,本學期(112年2月起)開始支領公費者,應依上列標準減半。
(三) 主食費、副食費:原核准有案者,本學期核給月份從112年2月至同年6月止(計5個月),新核准者依本府核給公費年月核計至112年6月止。
(四)申請對象:
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就讀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並具有下列身分者:
(一)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二)經國防部核定身心障礙為一等、二等、三等,在撫卹期間內之退役榮軍之子女(以下簡稱身心障礙榮軍子女)。
(三)臺灣籍滯留大陸國軍人員之子女。
如有申請需要,請見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