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衛生福利部函有關家長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 49 條之罰則,應優先適用第 97 條或第 102 條疑義函示,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 111 年 7 月 19 日桃社兒字第 1110064397 號函 辦理。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任何人不得對兒少有遺棄、身心虐待、 剝奪或妨礙其接受國民教育機會、強迫性交等 15 款不當對 待行為。另依同法第 97 條、第 102 條規定略以,任何人違反 第 49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一,應處 6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 鍰;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少之人違反第 49 條第 1 項各 款規定之一,應命其接受 4 小時以上 50 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 輔導,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第 97 條處以罰鍰, 不接受或拒不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處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
三、依衛生福利部 111 年 7 月 13 日衛部護字第 1111440624 號函示 旨揭罰則適用之疑義,依據兒少法立法精神與法條意旨, 係基於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有照顧、保護兒少的責 任,也是兒少最親密、賴以生活的重要他人,爰藉由親職 教育增進家長教養照顧子女之能力,進而改善親子關係, 更能有效保障兒少之權益等,爰違反兒少法第 49 條第 1 項之 行為人為兒少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優先適用同法第 102 條,命家長接受親職教 育輔導,依限完成者則免依第 97 條處以罰鍰;惟家長未依 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或其拒不接受、不完成時數者,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依第 102 條第 3 項裁處罰鍰,促使 其履行親職教育外,亦可依第 97 規定進行裁罰。
四、倘貴校辦理中輟生追輔有旨揭疑義情形時,請依上開規定 辦理,另副知本局相關科室知悉,請依業務所屬本權責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