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11 年度弱勢個案就醫補助計畫」連結網頁:
一、申請期間:111 年 1 月 1 日至 111 年 12 月 15 日(或經費用罄為止)。
二、補助設籍本市下列對象:
(一)低收入戶:資格認定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4 條規定。
(二)中低收入戶:資格認定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4–1 條規定。
(三)其他經濟困難具證明者: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證明、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證明、全民健康保險對象經濟困難證明及符合桃園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經社會局列冊對象)。
※由村里長開具清寒證明恕不認定。
三、受理單位: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本市各區衛生所、健保合約就醫醫院。
四、補助項目:每人每年補助上限 3 萬元。
(一)健保欠費:無力繳納健保費或積欠健保費者,予以協助繳納健保欠費之金額(每人每年補助上限 6,000 元)。
(二)掛號費:健保不給付之門診、急診及住院掛號費用。
(三)健保部分負擔:健保在保者就醫時,由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代為收取健保給付範圍之自付費用,包含門診、急診、住院部分負擔。
(四)住院膳食費:住院期間健保不給付之膳食費用。
(五)救護車費用:病患因緊急狀況就醫、院間轉診或強制就醫時之救護車基本車資及隨車救護人員費用,每人每年補助上限 6,000 元。
(六)偏遠地區交通費:居住於復興區、大園區、新屋區、大溪區、觀音區,無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或有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但班次過少時,每人每年補助上限 2,000 元,補助下列費用:
1.病患就醫、轉診或返家所搭乘計程車或自用汽機車之交通費用。
2.病患自行負擔之居家醫療醫事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至病患家中訪視所搭乘計程 車或自用汽機車之來回交通費用。
其餘細則詳見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網頁公告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