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校安通報 -兒少保護事件通報 疑義說明
一、通報時效 (依據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說明 )
(一)依法規通報事件:依法規定應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校安事件。 知悉後,至遲不得 逾 24 小時 。(事件類別請參考校安通報一覽表 )
(二)一般校安 事件:前款以外,影響學生身心安全或發展宜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知悉之校安事件。 知悉後,至遲不得逾 72 小時 。
(三)前項校安通報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 前項校安通報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 緊急事件 :知悉後,至遲不得逾 2 小時 。
1. 學校、機構師生有死亡或之虞,二人以上重傷中毒失 蹤、或依其他 受到人身侵害,或依其他 法令規定,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
2. 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情況緊迫,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學校、機構自宣布停課。
3. 逾越學校、機構處理能力及範圍,亟需主管教育行政關協。
4. 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
(四) 無法以校安通報網時 (屬不可抗力之 因素 。例如:校安系統當機 。 )改以紙本 方式傳真至教育部校安中心及上一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於七日內補網路通報作業。
(五)知悉起算時間,以 知悉起算時間,以 全校第一人知悉 時起算,全校 共用法定時效 24 小時 。
二、針 對校安兒少保護通報 ,需 同步於 24 小時內完成社政通報 。
(一)以下為 兒少保護 類型 疑義說明:
1. 收到教育局 「目睹家暴知會單」 (請確認發文機關為教育局 ),依照 「各直轄市、縣()政府 辦理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處遇原則 」處理 ;無須 再進行校安及社政通報 (關懷 E 起來 )。
2. 收到法院 「保護令 」,依照原本程序處理 (啟動就學安全會議 );無須 再進行校安及社政通報。
3. 收到 「社工、警察局醫院」 告知,學生 告知,受到傷害 ,且學校 原先不知情 ,須進行校安通報, 無 須進行社政通報。但請於校安上註明 誰告知的以及是否有 進行社政通報 (是否有進行社政通 報須詢問告知者 )。
4. 學生、導師 …等覺察 或告知 學生受有傷害 且學校 原先不知情 (一般通報情況 ),須進行校安及社政 通報。
5. 前陣子剛通報過, 近期 要再一次通報的定義為 「有新事證」 發生。例如: 10 月 1 日通報校安兒 日通報校安兒 少保, 12 月 1 日晤 談過程中發現,個案持續被打這件事情即屬新證。 談過程中發現,個案持續被打這件事情即屬新證。 6. 目睹家暴 案件 (知悉來源: 非教育局發文目睹家暴知會單 ),請通報 校安通報 主類別「 安全維護 事件 」,次類別「 知悉家庭暴力情事 知悉家庭暴力情事 」,並致電詢問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 」, 中心 (3322111#130 -137 )詢問是否有須 進行成人保護通報,若告知不用進行成人保護通報,請於校安上註明哪位 社工 (含社工服務單位 )告知無須 進行社政通報。
(二)校安通報 主類別「管教衝突事件」,係屬學校師非為家庭 管教。
(三)針對校安兒少保護 通報 有疑義,請致電 本市 教育局 學輔校安室 承辦人 (3322111#7457) 詢問。
(四)針對社政通報 -關懷 E 起來 有疑義,請致電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詢問 (3322111#130 -137)詢問 。
三、校安通報逾時相關罰則說明: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兒第 100 條: 醫事人員、 社會工作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1.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2.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3.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遺棄、身心虐待、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4.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5.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6.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四、另配合 109 年教育部一般性補助款考核,針對兒少保護案件 (含性平事件)通報,加強從嚴辦理,請各校務必於法定時限內進行校安及社政通報,以維護兒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