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0年9月5日 星期四

輔導室人員介紹

輔導主任-羅為先主任                                                                   



職掌:
1.稟承校長指示,策劃、綜理學校輔導工作相關事宜。
2.出席主管會議,報告輔導工作推展狀況。
3.主持輔導室工作會議及個案研究會議。
4.參與家長會議,報告輔導工作內容,並與家長交換意見。
5.結合社會資源、人士或單位,支援輔導工作推展。
6.蒐集並彙整相關法令與資料,協助所屬各組工作的推展。
7.協助全體教師推動輔導工作並解決其困難。
8.積極與各處室合作實施學習與生活輔導事宜。
9.配合學校及社區特殊需要,從事各項輔導工作。
10.評鑑輔導工作績效。
11.其他校長交辦事項。

處室電話:03-4933262  # 2610






輔導組長-周純萍老師


職掌:
1.辦理學生相關輔導與效果評鑑。
2.個案學生輔導之資料建立與相關諮詢服務。
3.辦理新進教師相關輔導活動。
4.辦理學生生涯輔導。
5.計劃及實施學生家庭教育、性別教育、生命教育等事宜。
6.辦理中途輟學學生之追蹤輔導。
7.輔導行為特殊學生及從事個案研究。
8.規劃督導班級親師協會事宜。
9.辦理家庭訪視及親職教育、親師懇談活動。
10.辦理學校與社區各項資源整合活動。
11.辦理其他有關學生輔導事宜及主任交辦事項。

處室電話:03-4933262  # 2616




特教組長-吳藍功老師


職掌:
1.擬定特殊教育行事曆及各項計畫與活動。
2.辦理特教推行委員會及會議決議相關事宜。
3.提供教師、學生及家長特殊教育諮詢服務。
4.辦理身障學生課後照顧專班相關業務。
5.定期召開特教領域小組會議討論特教相關議題。
6.管理特殊教育通報網系統資料。
7.辦理各項特殊需求學生鑑定、轉銜工作及安置適當班級。
8.協助申請特殊教育學生所需福利服務,如:專業團隊服務、輔具、獎助學金、交通費補助、教科書補助、交通車等。
9.與行政單位、普通班教師協調特教相關事宜及召開會議。
10.協助規劃校園無障礙環境及線上資料管理。
11.辦理特殊教育宣導活動及特教研習活動,提昇校園融合教育理念。
12.協助申請特教助理員及辦理相關事宜。
13.協助縣府承辦特教業務與活動。

處室電話:03-4933262  # 2617






資料組長-范琮淵老師

職掌:


1.建立、保存學生輔導資料。
2.辦理學生輔導資料轉移。
3.出版「新明通訊」。
4.聯絡簿抽閱。
5.辦理外配相關業務。
6.辦理有關輔導室相關事宜。
7.其他:校長、主任、學校交辦事項。

處室電話:03-4933262  # 2611







專輔教師-黃仲毅老師

職掌:
1.提供親師生輔導相關資訊。
2.依學生需求設計輔導相關議題團體輔導。
3.輔導資源網路的聯繫與運用。
4.參與學生個案相關會議。
5.個案輔導與記錄。
6.特殊個案學生之家庭訪視。
7.因應突發與危機事件進行班級團體輔導。
8.執行其他有關輔導相關事宜及主任交辦之相關輔導工作。

處室電話:03-4933262  # 2618






專輔教師-沈玉玲老師

職掌:
1.提供親師生輔導相關資訊。
2.依學生需求設計輔導相關議題團體輔導。
3.輔導資源網路的聯繫與運用。
4.參與學生個案相關會議。
5.個案輔導與記錄。
6.特殊個案學生之家庭訪視。
7.因應突發與危機事件進行班級團體輔導。
8.執行其他有關輔導相關事宜及主任交辦之相關輔導工作。

處室電話:03-4933262  # 2615





2030年9月4日 星期三

輔導室可借用財產清單

一、書刊類

序號名稱數量
01情緒教育:薩提爾的對話練習1本
02生命教育:災難後學生諮商與輔導工作參考手冊1本
03性別教育:蝴蝶朵朵2本
04性別教育:學校,請你這樣保護我1本
05性別教育:我們可以這樣教性別1本
06理財教育:富小孩與窮小孩5本
07親職教育:跟阿德勒學正向教養5本
08特殊教育:給過動兒父母的八把金鑰1本
09特殊教育:鷸蚌相爭:拒學記1本
10特殊教育:家人做哪十件事會讓我感覺到愛1本
11特殊教育:我有好朋友1本
12特殊教育:看見我的好2本
13特殊教育:我和我那來自異世界的朋友1本
14特殊教育:社會性技巧訓練手冊1本
15特殊教育:DSM-5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1本
16特殊教育:DSM-5兒童精神科診斷性會談量表1本

二、教學光碟類

序號名稱數量
01生命教育:love life1片
02特殊教育:沒問題三班1片
03特殊教育:我想當第五名1片
04性別教育:女兒的嫁衣1片
05特殊教育:海洋天堂1片
06性別教育:勇敢傳說1片
07性別教育:馬拉拉-改變世界的力量1片
08生命教育:吹夢巨人1片
09生命教育:老鷹想飛1片
10家庭教育:海底總動員2多莉去那兒?1片
11情緒教育:腦筋急轉彎1片
12情緒教育:冰雪奇緣1片
13生命教育:五個小孩的校長1片
14生命教育:歡樂好聲音1片
15性別教育:海洋奇緣1片
16生命教育:只要我長大1片
17生命教育:飛躍奇蹟1片
18特殊教育:叫我第一名1片
19家庭教育:皮巴弟先生與薛曼的時光冒險1片
20家庭教育:神偷奶爸31片
21性別教育:神力女超人1片
22特殊教育:奇蹟男孩1片
23生命教育:大嬸婆與小聰明1片
24家庭教育:大英雄天團1片
25生命教育:你的名字1片
26特殊教育:聲之形1片
27生命教育:動物方城市1片
28生命教育:無敵破壞王1片
29生命教育:阿凡達1片
30特殊教育:漸凍人生1片
31生命教育:寵物當家1片
32生命教育:梵谷:星夜之謎1片
33生命教育:萌牛費迪南1片
34特殊教育:我的嗝嗝老師1片
35生命教育:無敵破壞王2網路大暴走1片
36性別教育:六弄咖啡館1片
37性別教育:關鍵少數1片
38家庭教育:超人特攻隊21片
39生命教育:女孩青春紀事1片
40生命教育:解憂雜貨店1片
41性別教育:青春水漾1片
42家庭教育:好想大聲說出心底的話1片
43生命教育:怪物來敲門1片
44生命教育:玩具總動員41片
45生命教育:心動奇蹟1片
46生命教育:為了與你相遇1片
47家庭教育:名偵探皮卡丘1片
48性別教育:冰雪奇緣21片
49性別教育:阿拉丁(真人版)1片
50族群融合教育:爸媽不在家1片
51族群融合教育:我們在這裡生活1片
52家庭教育:魔法阿媽1片
53特殊教育:地球迷航1片
54特殊教育:黑暗中追夢1片
55生命教育:毒禍2活著才有明天1片
56生命教育:逆子/破浪而出1片
57性別教育:驚奇隊長1片
58家庭教育:寵物當家21片
59家庭教育:1/2的魔法1片
60生命教育:一級玩家1片
61生命教育:朵拉與失落的黃金城1片
62生命教育:小乾坤-弟子規(4片光碟)2套
63特殊教育:心中的小星星1片

三、桌上遊戲/牌卡類

序號名稱數量
1閃靈快手(魔法帽)1組
2矮人礦坑1組
3矮人礦坑(雙人決鬥)1組
4超級犀牛1組
5哆寶2組
6終極密碼1組
7時空傳送局5組
8黑羊白羊1組
9實話實說31組
10糟了個糕1組
11從前從前1組
12動物園1組
13印加寶藏1組
14古墓迷蹤1組
15水瓶座1組
167吃91組
17無菸城市1組
18UNO2組
19格格不入4組
20諾亞方舟3組
21兩人三築1組
22烏邦果1組
23誰是牛頭王5組
24推倒提基1組
25伐木工人1組
26跳跳猴1組
27德國心臟病6組
28圖騰快手1組
29動物疊疊樂1組
30快手疊杯2組
31SET神奇形色牌1組
32拔毛運動會4組
33卡米諾1組
34走過台灣1組
35阿瓦隆1組
36駱駝大賽2組
37醜娃娃1組
38法老密碼3組
39疊疊樂2組
40七大奇蹟(雙人版)1組
41砰!BANG!西部槍戰遊戲1組
42圓球金字塔1組
43跳棋1組
44圍棋2組
45平衡抽抽棒1組
46撲克牌5組
47愛的撲克牌12組
48象棋2組
49法庭大冒險1組
50地產達人1組
51眨眨眼2組
52花火1組
53沉睡皇后8組
54辦公室達人1組
55寶貝怪獸1組
56說夢人1組
57奇雞連連4組
58地產大亨紙牌交易遊戲5組
59妙語說書人5組
60勇闖EQ神秘島2組
61心願卡1組
62焦點解決卡1組
63扮家家遊5組
64我愛發薪日7組
65地產大亨(臺灣版)5組
66數獨1組
67企鵝敲冰磚1組
68疊杯3組
69機號代號:圖片1組
70機號代號:合作1組
71豬朋狗友:海豹5組
72豬朋狗友:北極熊8組
73豬朋狗友:豬營1組
74機智方塊3組
75火柴會說話1組
76髒小豬3組
77髒小豬(擴充版)2組
78大魚吃小魚2組
79未來職多少6組
80拉密(變臉四人版)6組
81拉密(標準六人版)1組
82拉密(特別版)8組
83決戰ㄅㄆㄇ2組
84動文字8組
85同感2組
86實話實說21組
87狂牛衝浪6組
88這樣玩不失智4組
89驢橋1組
90寶石陣6組
91知識線(動物篇)2組
92滿腦子番茄1組
93動物泛舟2組
94種豆2組
95跑跑龜1組
96雞同鴨搶2組
97神吐槽1組
98害你在心口難開1組
99狼來了1組
100馬尼拉1組
101璀璨寶石2組
102故事線:童話篇1組
103跳跳棋2組
104卡坦島:兒童版1組
105小白世紀1組
106卡卡頌1組
107卡卡頌:兒童版1組
108乾杯1組
109瘋狂農場1組
110卡魯巴:紙牌版1組

2019年2月23日 星期六

好文分享

文/洪蘭(國立中央大學認知與神經科學研究所所長)

  開學了,校園裡又有生氣了,看到學生,好像每個人都胖了一點。問他們原因,都說年假期間陰雨綿綿,只能窩在家中吃了睡,睡了吃,所以每個人都胖了。我問:「既然不能出去玩,那麼你們在家中應該看了一些書,可不可以分享幾本?」聽到這句話,學生們面面相覷,都很小聲說:「沒有看書。」唉!閱讀推了十幾年,學生還是任憑時光從指縫中溜掉,無法養成有空就拿起書來看的習慣。

  或許該讓他們看失學孩子寫的書,他們才會珍惜讀書機會。我最近看了一本好書,是阿富汗一個十歲的孩子獨自逃離神學士控制的經過。神學士來了以後,把校長和老師槍斃,把學校關掉,所以這孩子沒書可讀了。但是他很想上學,逃到巴基斯坦後,有一天經過一所學校,聽到學生上課的讀書聲,他駐足不肯離去,他是多麼想讀書哇!

  我有個朋友是流亡學生,十幾歲跟著軍隊來到臺灣,後來考上建國中學,每天中午騎腳踏車回軍營去吃飯,吃完,再飛車趕回學校上課。晚上軍營早早息燈,一大早要出操,他必須把握每一分鐘把功課做完,一邊出操,還要一邊背英文生字。沒想到,他這樣也考上了臺大。他說,只要有書讀,什麼苦都甘願受。像這樣失過學的人就會非常珍惜讀書的機會。

  有學生辯稱,他們這一代是圖象世代,不習慣看文字。這觀念是錯的,閱讀本來就是習慣,並非天生;既是習慣,就可以培養。圖象無法取代文字,就像漫畫無法取代書本一樣。文字的描述能帶給我們一個無限的想像空間,想像力在腦海中千變萬化,無遠弗屆。但是漫畫通常是四格或八格,只能扼要的把情節交代過去,無法表達主角內心愛恨情仇的掙扎。

  要培養閱讀能力,必須從閱讀書本開始,從文章脈絡中,讓孩子體會到生詞的用法。現在還有老師把課本定義為「學會文章裡每一個字的書寫、造詞和造句」,卻忽略了閱讀真正的目的在了解文章的意義和作者的情懷。所以,我們的學生上了滿滿一整天的課,卻在PISA(Program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Assessment)競賽時輸給了香港、大陸、新加坡、澳門,因為我們忘記語文教學的目的,捨本逐末了。

  一篇好文章應該去欣賞它,而不是去分析它是抒情文還是記敘文,我們規定學生寫生字、背字義、抄生詞,使閱讀變成枯燥無味的作業。我們小四的學生會做修辭學上的題目,卻不會正確使用一個生詞,因而造出「天黑了,爸爸陸陸續續回來了。」這樣的句子。

  香港小學生三年級就讀原文版的《西遊記》。《西遊記》中有許多字孩子不認得,但是沒有關係,看多了,「生字」就變成「熟字」了。但是《西遊記》生動的故事會把他們帶進閱讀的門,不但從書中學到很多做人的道理,還懂得這些字的用法。

  文字是溝通的工具,只會寫而不會用,生字寫得再熟也是枉然,不是嗎?
本文出自於國語日報(101年3月13日)家庭版







2019年2月22日 星期五

資源網站

家庭教育法

法規名稱:家庭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為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國民身心發展,營造幸福家庭,以建立祥
和社會,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
其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
二、子職教育。
三、性別教育。
四、婚姻教育。
五、失親教育。
六、倫理教育。
七、多元文化教育。
八、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
九、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 為縣 (市) 政府。
本法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家庭教育法規及政策之研訂事項。
二、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三、推展全國性家庭教育工作之策劃、委辦及督導事項。
四、推展全國性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五、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職前及在職訓練事項。
六、家庭教育之宣導及推展事項。
七、推展國際家庭教育業務之交流及合作事項。
八、其他全國性家庭教育之推展事項。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推展地方性家庭教育之策劃、辦理及督導事項。
二、所屬學校、機構等辦理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三、家庭教育志願工作人員之在職訓練事項。
四、推展地方與國際家庭教育業務之交流及合作事項。
五、其他地方性家庭教育之推展事項。
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 (派) 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家庭教育諮詢
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前項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委員遴選、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各級主管機關
定之。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遴聘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設置家庭教育中心
,並結合教育、文化、衛生、社政、戶政、勞工、新聞等相關機關或單位
、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
二、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等事項。
三、國民之家庭教育諮詢及輔導事項。
四、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展事項。
前項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資格、遴聘及培訓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家庭教育中心之組織規程,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公布施行前,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規定已進用之家庭教育中心
專業人員,經主管機關認定為績優並符合第二項專業人員資格者,得依業
務需要優先聘用之。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團體如下:
一、家庭教育中心。
二、各級社會教育機構。
三、各級學校。
四、各類型大眾傳播機構。
五、其他與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協助家庭教育之推展。
各級主管機關應對推展家庭教育之專業人員、行政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
提供各種進修課程或訓練;其課程或訓練內容、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家庭教育之推展,以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依其對象及實際
需要,得採演講、座談、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參加成長團體及其
他方式為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
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
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師資培育機構,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
目或通識教育課程。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研訂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之對象及措施並推動之
;必要時,得委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
辦理。
前項優先對象及推動措施之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提供民眾四小時以上
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得研訂
獎勵措施,鼓勵民眾參加。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應即通知其家長或
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其
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
關定之。
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被通知參與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
課程,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
機構、團體進行訪視。
該管主管機關所屬或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進行訪視時,學生之家長或監
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師長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
;必要時,該管主管機關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被請求之機
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前項受委託之機構、團體或進行訪視之人員,因職務上所知悉個案之秘密
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相關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
或公開。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構、學校,進行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教材之研
發。
各級主管機關應寬籌家庭教育經費,並於教育經費預算內編列專款,積極
推展家庭教育。
各級主管機關應研訂獎助事項,鼓勵公私立學校及機構、團體、私人辦理
推展家庭教育之工作。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特殊教育法

法規名稱: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 一 章 總則
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
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特制定本法。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
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本法所稱資賦優異,指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
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三、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四、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五、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六、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遴聘學者專
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
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
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參與諮詢、規劃、推動特殊教育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
,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
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
,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鑑輔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
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
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特殊教育工作,應設專責單位。
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
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
前項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者。
各級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舉辦特殊教育學生狀況調查及教育安置需求人口
通報,出版統計年報,依據實際現況及需求,妥善分配相關資源,並規劃
各項特殊教育措施。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
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後定之。
第 二 章 特殊教育之實施
第 一 節 通則
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
校幼兒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
所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
辦理。
四、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

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
學為原則。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
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
三、巡迴輔導班。
前項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設
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生,未依第一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其
所屬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內容與程序之辦
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
施方式,應保持彈性。
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
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由各主管機關辦理為原則,並得獎助民間辦理,
對民間辦理身心障礙教育者,應優先獎助。
前項獎助對象、條件、方式、違反規定時之處理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置專責單位,依實際需
要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
學生助理人員。
前項專責單位之設置與人員之遴聘、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為提升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服務品質,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特
殊教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
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特殊教育,應依鑑定基準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
異學生之鑑定。
前項學生之鑑定基準、程序、期程、教育需求評估、重新評估程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
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
關服務措施。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
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
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
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保持彈性,適合特殊教育學
生身心特性及需求;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充分發揮特殊教育學生潛能,各級學校對於特殊教育之教學應結合相關
資源,並得聘任具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
前項特殊專才者聘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對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如有爭議,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
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訴服務。
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及其他學習權益事項受損時,學生或其監護人
、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
前二項申訴服務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二 節 身心障礙教育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提供考試適當服務措施,並由各試務單位公告之;
其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
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
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及機構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
心障礙學生。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
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
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
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前二項之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或私人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學生教育
,得設立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
並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各直轄市、縣(市)應至少設有一
所特殊教育學校(分校或班),每校並得設置多個校區;特殊教育班之設
立,應力求普及,符合社區化之精神。
啟聰學校以招收聽覺障礙學生為主;啟明學校以招收視覺障礙學生為主。
特殊教育學校依其設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
私人,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或私立;其設立、變更及停辦,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縣(市)立: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四、私立: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辦理。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所需之校地、校舍、設備、師資、變更、停辦或合併之
要件、核准程序、組織之設置及人員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特殊教育學校置校長一人,其聘任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並應
具備特殊教育之專業知能,聘任程序比照其所設最高教育階段之學校法規
之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
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為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要,前項學校應減
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或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其
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條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資源與協助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
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
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之優勢能力、性向及
特殊教育需求及生涯規劃,提供適當之升學輔導。
身心障礙學生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後之升學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應實施身心障礙成人教育,並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終身學習活動;其
辦理機關、方式、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發展,應訂定特殊教育方案
實施,並得設置專責單位及專責人員,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相關專責人
員;其專責單位之職責、設置與人員編制、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等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教育,應符合學生需求,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
協助學生學習及發展;訂定時應邀請相關教學人員、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
參與。
為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應提供整體性
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學生之家庭經濟條件,減免其就學費用;對於
就讀學前私立幼兒園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得發給教育補助費
,並獎助其招收單位。
前項減免、獎補助之對象、條件、金額、名額、次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補助;其
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
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
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
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
各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核准或委託社會褔利機構、醫療機構及少年矯正學校
,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第 三 節 資賦優異教育
學前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學前教育階段:採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方式辦理。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協同教學方式,考量資賦優異學生性向
、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
,必要時得邀請資賦優異學生家長參與。
高等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應考量資賦優異學生之性向及優勢能
力,得以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資賦優異學生之入學、升學,應依各該教育階段法規所定入學、升學方式
辦理;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學校,並得參採資賦優異學生在學表現及潛
在優勢能力,以多元入學方式辦理。
資賦優異學生得提早選修較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課程,其選修之課程及格
者,得於入學後抵免。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主管機關,應補助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
並對辦理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資賦優異學生具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助。
前二項之獎補助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
應加強鑑定與輔導,並視需要調整評量工具及程序。
第 三 章 特殊教育支持系統
各級主管機關為改進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進行相關研
究,並將研究成果公開及推廣使用。
為鼓勵大學校院設有特殊教育系、所者設置特殊教育中心,協助特殊教育
學生之鑑定、教學及輔導工作,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之。
為辦理特殊教育各項實驗研究並提供教學實習,設有特殊教育系之大學校
院,得附設特殊教育學校(班)。
各級主管機關為有效推動特殊教育、整合相關資源、協助各級學校特殊教
育之執行及提供諮詢、輔導與服務,應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其支
持網絡之聯繫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
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其組成
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得成立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代表參與。
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
務。
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
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
年辦理一次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
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
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第 四 章 附則
公立特殊教育學校之場地、設施與設備提供他人使用、委託經營、獎勵民
間參與,與學生重補修、辦理招生、甄選、實習、實施推廣教育等所獲之
收入及其相關支出,應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其賸餘款並得滾存
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不受預算法第十三條、國有
財產法第七條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收支管理作業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授權各級主管機關訂定之法規,應邀請同級教師組織及家長團體參與
訂定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